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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法进行时 |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法院告诉你答案……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盛行,吸引了不少人参与投资、交易。然而,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一起来看看莆田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案情…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盛行,吸引了不少人参与投资、交易。然而,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一起来看看莆田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份,傅某邀请郑某参与“MARK”平台投资的“头寸管理”,并指导郑某注册操作。郑某与其女儿李某每人投资“MARK”平台3万元,共计投资款6万元,并兑换成“MKC币”。

2020年10月17日,“MARK”平台停止交易无法兑现。郑某、李某以傅某曾经作出投资“MARK”平台前三个月保本的承诺及将投资款6万元支付给傅某为由,要求傅某还款。经协商,傅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郑某出具借条,载明傅某已收到郑某出借的借款6万元,借期为12个月,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傅某没有按约向郑某还款,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傅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MKC币”属于虚拟货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法偿性和强制性。该虚拟货币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案中,虽然傅某按照郑某及李某的要求就二人在“MARK”平台上的投资款结转出具了借条,但郑某及李某在“MARK”平台注册账号投资MKC币并交易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案中虚拟货币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虚拟货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郑某及李某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郑某依据其在“MARK”平台上的投资款结转而来的案涉借条,要求傅某偿还6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背后的平台实际上是可以自由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不少不法分子还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即使本案中傅某已就案涉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款项向郑某出具了借条,也不能掩盖郑某、李某及傅某的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系非法交易行为这一事实,郑某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要求傅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投资虚拟货币风险大,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保持理性投资观念,选择合法投资渠道,理性看待虚拟货币交易,警惕陷入虚拟货币的“暴富陷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第四款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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