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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适用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据了解,20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从严打击传销犯罪,对有效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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