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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家园”传销案:以“买卖红酒”为名,涉案金额400亿

原创:华豫新闻眼 2022年11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赣0825刑初160号认定“理想家园”为网络传销平台。 案情简要 根据判决书认定事实,“理想家园”以“…

原创:华豫新闻眼

2022年11月,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赣0825刑初160号认定“理想家园”为网络传销平台。

案情简要

根据判决书认定事实,“理想家园”以“买卖红酒”为名,设置会员注册推荐机制,以此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会员之间买入、卖出的互助模式进行虚拟交易,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排单奖励、分享奖励和手续费分成等多种奖励模式,以此不断引诱新会员加入并进行买入、卖出操作,从而成为动态会员获取收益。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理想家园”共计有会员账号522750个,会员层级30层,涉案金额400余亿元,理想家园的主要组织者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伍某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李某(已判决)的介绍加入了“理想家园”,用手机号和银行卡注册了第一个会员账户,并成为了李某的下线;其后伍某又以其妻的手机号和银行卡注册了成为自己下线的会员账号,其实际使用者为伍某本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伍某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及口口相传等方式介绍推荐“理想家园”平台的投资模式和收益情况,以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团队。经鉴定,伍某自身的会员账号所在层级为7,下级层数为3,直接下级会员账号为27,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2351,盈利金额为604540元;其妻(实际是自己使用)的会员账号所在层级为8,下级层数为12,直接下级会员账号为22,下级会员账号总数为1591,盈利金额为362447元。案发后,伍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04540元。2022年1月12日,伍某自行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伍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根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次,追缴被告人伍某违法所得966987元(已退缴604540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张帅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公民伍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是否构成自首?

第一:伍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伍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伍某主动到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被告人伍某实施犯罪后,据公诉机关称,伍某于2022年1月12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到案之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04540元。伍某主动到案且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撰文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张帅帅、薛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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