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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做“49800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头目们判刑了

4月15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49800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活动案。反传销网了解到,一审期间,司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二年到六个月…

4月15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49800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活动案。反传销网了解到,一审期间,司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二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查明,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淮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分别加入“49800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参与传销活动,伙同他人长期租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上上城三季”小区单元楼,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对初参与者进行虚假性和欺骗性的宣传,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参加者加入。至案发该组织成员已达300人以上。

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晋级发展模式,团队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列为A层、B层、C1层、C2层、C3层。加入该组织需投资人交纳49800元,交钱后成为该组织的发展层人员,发展层人员可以发展下线,该组织的其他级别人员也可以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都放在发展层。

当发展层人数达到27人时,发展层的27人晋升到A层。发展层人员按加入的顺序分别编号1-27,27人分为3组,每组9人,其中1、4、7、10、13、16、19、22、25分为一组,2、5、8、11、14、17、20、23、26分为一组,3、6、9、12、15、18、21、24、27分为一组。

三个小组单独发展,若其中一组的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则晋升到A层,按上述方式分组,原A层9人晋升到B层,B层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不需按条件分配)。

晋升到B层的人员,需9个A层的人员及3个B层的人员及1个C1层的人员共同再去发展27个发展层人员,且B层人员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间接下线,否则直接被弹出局,弹出局人员可获得51000元。

若符合条件顺利晋升到C1层,当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以后,C1层晋升为C2层,晋升到C2层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C2层晋升到C3层,晋升到C3层后,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该C3层直接出局。

C1层具体负责该组织内部资金收取和分利管理工作。新加入的人员将49800元交纳C1层后,C1层按照层级将49800元按照固定份额分给各层级相关人员,其中推荐人员将获得8800元的推荐奖,A层人员获得5000元岗位工资,B层人员将获得4000元岗位工资,C1层人员获得8000元工资,C2层人员获得10000工资,C3层人员获得14000元工资。

2015年2月,司某某经吴某介绍加入“49800”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于2016年底晋升为C3级别(称为大家长)。司某某在该组织内负责接待新成员、给新人提供住宿、组织新成员考试、收取新成员缴纳的49800元后24小时内负责分发各个级别的岗位工资、给新成员讲课洗脑。

至案发时,按照“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规定模式计算司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76人以上,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共计545933元,其中领取C级以上管理岗工资71单,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15年11月,被李某某经吴某介绍加入“49800”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列为司某某下级之一,并于2017年2月晋升为C2级别(称为家长),管理“腾飞七、八、九”三个C1盘。

李某某在该组织内给新人提供住宿、组织新成员考试、收取新成员缴纳的49800元后24小时内负责分发各个级别的岗位工资、给新成员讲课洗脑。

至案发时,按照“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规定模式计算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74人以上,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共计410364元,其中领取C级管理岗工资59单,非法获利36万余元。

2016年2月,王某某经王世平宣传加入49800元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于2016年10月晋升为C1级别,列为司某某、张某下级之一。王某某在该组织内租赁单元楼接待新成员,供新成员住宿、给新成员安排听课及讲师,负责发放推荐奖和各个级别的岗位工资。

至案发时,按照“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规定模式计算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30人以上,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共计195200元,其中领取C级管理岗工资14单,非法获利10余万元。

2016年3月,淮某某经杜某2介绍加入49800元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于2017年2月晋升为C1级别(称为小家长),列为李某某下级之一。淮某某在该组织内给新成员提供住宿、接待新成员并安排住宿、在微信群发布消息。

至案发时,按照“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规定模式计算淮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25人以上,获取岗位工资共计93194元,扣除被告人淮某某缴纳的49800元,违法所得43394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二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到5000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司某某、李某某、淮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改判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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