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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西吉一男子因从事“国行融投”传销活动被判3年9个月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份,西吉男子胡某带领张某(已判刑)在北京“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公司参观后,将张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人员。   2017年6月份,…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份,西吉男子胡某带领张某(已判刑)在北京“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公司参观后,将张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人员。

  2017年6月份,张某在胡某的指使下,在固原市原州区某酒店三楼开设“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固原工作室,并负责该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张某以种植推广“蛋白桑”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4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张某共发展下线人员47人,达到传销网络的三级以上,涉案金额9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对其下线人员在公安机关退赔现金49.2786万元;以物抵债退赔32.400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2.7820万元。

  2017年8月份,闫某(已判刑)经人介绍加入到胡某在银川市成立的“国行融投”虚拟投资平台投资。该平台谎称实体种植“蛋白桑”产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员分等级以1400、3500元、7000元、14000元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星级购买股权积分,投资后分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分红。闫某加入传销组织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多地多次组织会议宣传传销知识,灌输传销理念。闫某引诱发展刘某、高某、任某、韩某、祝某、马某、王某、杨某、谢某等人为直接下线,其下线又依此模式发展下线。至案发,闫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75人且层级达到8级,投资额达502900元。

  此案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责令胡某退赔被害人刘某、高某、任某、韩某、祝某、马某、王某、杨某、谢某等人传销资金502900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某的一部手机予以没收。

  传销案件:涉案上百万 西吉一男子从事传销活动被判3年9个月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胡某组织、领导他人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自动投案,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胡某在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段、损害结果、供述和赔偿等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传销案件:涉案上百万 西吉一男子从事传销活动被判3年9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案件:涉案上百万 西吉一男子从事传销活动被判3年9个月

  小编点评

  传销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近年来,原来以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方式的传统、传销活动已近灭绝。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各种各样假借网络销售、直销、消费返利的新型诈骗模式又在各地萌发,传销活动死灰复燃。互联网传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不贪财,不急功近利,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及时识破传销组织的真实面目,不上当受骗,不实施诈骗行为,做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自觉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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