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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郴州公司搞非法集资4000多万,

    今年7月10日,非法集资高达736.87亿元的“善林金融”案一审开庭,主犯周伯云受审。目前,该案尚未迎来一审宣判。不过,周伯云手下各地分公…

 

  今年7月10日,非法集资高达736.87亿元的“善林金融”案一审开庭,主犯周伯云受审。目前,该案尚未迎来一审宣判。不过,周伯云手下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已有部分陆续获刑,比如湖南郴州的高某。

  9月26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高某,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系湖南省嘉禾县食监局退休人员,案发前系善林郴州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刘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善林郴州分公司团队经理、业务员。

  经查,善林郴州分公司是2015年6月10日成立的,至2018年5月案发,近三年时间里,该公司共非法集资4730万元,高某等人是如何操作的呢?根据判决书,小编还原了该案始末。

  2015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担任善林郴州公司负责人,并于2016年9月28日被善林上海总公司正式任命。

  据高某供述,早期善林上海总公司通过电视广告、国外做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善林郴州分公司刚成立时,总部给郴州分公司发放了宣传单,由郴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上街发放。后来,因国家禁止这种宣传形式,郴州分公司便通过工作人员“口口相传”的形式以高息借款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通过借款给个人或公司以获取高息。

  高某表示,善林郴州分公司经营模式分线上、线下两种:线上模式就是P2P,客户下载手机善林财富APP,实名注册后,需要绑定本人银行卡,将出借的钱转到APP平台上,然后选定借款人,将钱通过APP平台转给对方;线下模式是3P项目,郴州这边就是贵州省兴义市的政府项目,与政府合作的公司是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签订协议后,其投资的钱直接通过POS机刷卡进入中耀华建指定的账户。

  其实,善林郴州公司无单独的财务自由,所吸收的资金均流向善林上海总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公司运转等支出,以及投资者的本息支付等均由善林上海总公司负责。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经高某介绍,到善林金融郴州营业部任团队经理。到2016年7、8月份,因刘某在保险公司兼职精力有限,且团队经理的提成绩效不高,后来就做了业务员,直至案发。

  据刘某供述,自从善林郴州分公司成立以来,总公司都能够按时兑付。2018年4月10日,分公司接到上级通知说,近期总公司要接受检查,暂时不能够兑付,线上和线下的网站都关停了。

  一直到4月23日,新闻上播出善林上海总公司董事长周伯云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案自首,刘某这才知道总公司出了大事,出借的钱不能兑付了。

  

 

  

 

  周伯云。

  2018年5月1日12时许,全某报警称,其通过善林郴州分公司业务员的介绍,在善林金融P2P投资了212.55万元,目前善林郴州分公司已经关闭,自己投资的钱无法退回。

  同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当天下午,高某主动投案,刘某被传唤到案。

  判决书显示,善林郴州公司自业务开展以来,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以推广“鑫月盈”、“鑫年丰”、“双季盈”、“月月盈”、“亿宝贷”等理财产品,投资期限2个月至2年不等,年化收益率6%至13%的利息吸收社会资金为公司主要业务。同时,公司于2017年9月份推出线下3P(政信通)项目,按照5%-12%不等利息吸收社会资金。

  经鉴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善林郴州公司共向185人累计吸收公众存款47306659.93元,支付利息485649.48元,至案发造成本金共计36762519.58元未支付。

  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善林郴州公司负责人期间,共获取工资及提成约22万元。

  被告人刘某担任善林郴州公司团队经理及业务员期间,获取工资及提成约20万元。有意思的是,刘某在拿到提成和工资后,将钱通过线上、线下又投入了善林上海总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在善林郴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善林上海总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上级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47306659.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刘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9月26日,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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