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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委常委严厉打击传销 传销可能引发多种犯罪

         对此,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赵飞到案发地——天津市静海区,并下死命令:决战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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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天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赵飞到案发地——天津市静海区,并下死命令:决战20天,全警动员全社会参与打一场取缔非法传销歼灭战,打不净不罢手不收兵。

    在法律上,传销是如何定义?传销活动又可能涉及什么犯罪?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梁宏刚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传销活动在我国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成为主要打击传销组织的刑事罪名。

    除了该罪名外,一些传销人员为达到“拉人头”的目的,不择手段,也涉及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种罪名。

    “近些年来,传销带来的各方面社会影响极坏,此次李文星事件让传销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相信公安机关会像此前打击电信诈骗一样,加大持续打击的力度,让广大群众能远离传销。”梁宏刚说。

    19年前国务院就明令禁止传销

    “早在19年前,国务院对传销行为就明令禁止。”梁宏刚表示。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就发布《关于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禁止传销活动。

    通知称,“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组织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梁宏刚称,关于传销的官方定义,国务院在2005 年8 月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进行了明确。

    该条例第2 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在2013年1月16日的《检察日报》上曾刊文对上述条例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进行分析。

    第一种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行为俗称发展人头,复式计酬型。

    第二种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行为俗称收取入门费型。

    第三种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行为俗称团队计酬型。

    30人参与且层级三级以上的,追究领导者刑责

    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

    该条款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梁宏刚介绍。

    《检察日报》曾刊文称,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

     2013年11月22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该司法解释明确,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中还对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进行了明确: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传销可能引发多种犯罪

    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些传销人员为达到“拉人头”的目的,不择手段,也涉及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种罪名。

    《检察日报》2014年11月曾报道,2013年以来,天津市静海县(现为静海区)检察院共受理非法拘禁案件16件61人,其中,因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有12件4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5%。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初多以介绍工作、交友、网友见面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强行收走手机及随身财物,隔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办案检察官介绍,以引诱、哄骗等“情感软化”方式诱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如果不从,轻则言语侮辱,重则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检察官介绍,非法拘禁过程中还伴生了其他犯罪。在12件传销型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均供认,他们曾在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实施过程度不同的殴打,有的还出现了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行为。

《信息时报》曾报道,江西一名来粤打工青年张某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了非人的体罚、殴打,最终死于非命。

    在判决书中显示,由于张某不愿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B级经理李恒指使由王某亲自动手,或直接组织、指挥赵某等人对张某实施罚站、做俯卧撑、喝水等体罚,而李恒也多次对张某实施撞头等行为。这伙人反复体罚、殴打、折磨张某,时间长达2个多月,在张某出现下肢水肿、流脓、走路不稳的情况下,折磨行为仍未停止。

    “电信诈骗,以往是老大难问题,因为山东女孩徐玉玉一案,引发众怒,全国展开的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多有斩获。相信李文星案也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立法、执法到问责,多方面、全方位发力,让广大群众能远离传销。”梁宏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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