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截图
千龙网北京11月23日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邱双林、张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浙0282刑初1446号】显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人,先后在浙江省慈溪市、桐庐县、绍兴市上虞区等地,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公司”)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销售“天津天狮公司”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每份人民币2800元,无实际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依靠发展的下线所购份额计算报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人结伙,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双林、张华等人结伙以推销商品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邱双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