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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标准

一、我国刑法对“传销”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及《立案标准(二)》第78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 《刑法》 第2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

一、我国刑法对“传销”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及《立案标准(二)》第78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

《刑法》

第2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0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本罪是指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以及《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实践中,传销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禁止传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级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其中,《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第三项也被称为“团队计酬”式传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可见,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应对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模式进行区分,仅在其符合“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为本罪。而对于正常“销售商品、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模式,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存在上述情节,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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